【國際房地產】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國外不動產,如發生交易糾紛應如何處理?
Last Updated on 2020 年 5 月 23 日 by 國際超級房仲
#引用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網站
Q: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國外不動產,如發生交易糾紛應如何處理?
一、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國外不動產,如發生交易糾紛,而可歸責於國內經紀業之事由者,得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查明處理;並得向經紀業者、消費者保護團體、消費者服務中心、消保官申訴,或向直轄市或縣 (市)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二、涉及跨國消費之糾紛,消費者可填寫申訴書逕送消費者保護機關(單位),或者進行線上申訴(http://www.cpc.ey.gov.tw),相關機關(單位)收到申訴案件後,將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。另外,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(地區)消費者保護機構之申訴管道,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(http://www.boca.gov.tw/lp.asp?ctNode=753&CtUnit=14&BaseDSD=13&mp=1)瀏覽「各國暨各地區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」,查詢該國之「消費者保護機構」,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經紀業之協助,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之國家進行申訴,或另依該不動產當地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Q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,有何規範法規?
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之仲介業務,應充分調查及了解當地不動產之特性、相關法令,俾提供國內消費者周延完整的資訊,作為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參考,並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,其重要業務責任如下:
一、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、第22條、第23條、第24條之2及第26條規定,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,且其廣告應與事實相符,交易過程之重要文件,應由經紀人簽章,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者解說,及應提供買受人關於該不動產必要之資訊(例如:當地實際交易價格、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、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、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等),倘有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事由,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,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或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;並得由主管機關視業者違規情形,依第29條規定予以裁罰。
二、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,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倘經紀業提供之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,主管機關應依第33條規定對業者進行調查,經調查結果確有損害之虞,應依第36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,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該仲介服務之提供。經紀業違反該命令者,由主管機關依第58條規定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三、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、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,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違反者,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,500萬元以下罰鍰;若違反該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事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是以,經紀業仲介國外不動產過程,如涉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,自得視具體個案情形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查處。
個人淺見:
海外投資真的要多多注意,最重要的不是國家或是產品,而是為您服務的對象是不是真的對當地房地產了解,從去年2014年興起海外投資的浪潮後,我真的看過太多什麼都不懂的業務員或主管,利用這個機會魚目混出、濫竽充數,什麼都不懂卻跟客戶說得天花亂墜,這真的是非常危險的事情,但是業務員每個都很會講,投資者要能清楚的分辨也很困難。
還是同樣的建議,首先還是要自己多多做功課,多多了解這個國家的狀況,如果有發現疑問就要多多求證,藉由這個求證的過程就多少可以過濾掉一些濫竽充數的人;其次,多多詢問該區域的法規、行情,如果業務員講得不是很肯定、結結巴巴、前後反覆,那通常90%就是在扯。
以上是一些海外投資的小撇步,有機會再跟大家分享海外投資要注意的事情,真的太多太多要留意的了。